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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评价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市、县区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制订评价方案,指导学校开展评价工作,接受投诉和举报,查处评价过程的违规行为。

市教育局成立2017年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莫怀荣

副组长:冯思明 田茂群 符进春 罗福勇 刘世伟

黄新琼 苏 林

成 员:黄庆成 陈桂军 苏贤清 谢旭初 韦东文

钟逢发 李喜军 黄超建 梁月英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中学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查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违纪违规行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梁月英兼任,成员由基础教育科相关人员组成。

2.各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与仲裁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年级组长、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5—7人,经公示后报直接隶属上级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备案。

3.各学校初中毕业年级每个班成立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工作。每个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评价小组名单须经本班学生认可,并由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查公示。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的制订

以教育部印发的教基〔2002〕26号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综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期文化背景下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确定评价内容与标准。

(三)评价程序

按学生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的规范程序实施评价。

1.学生自我评价。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各方面的表现,对照评价内容的维度、评价要素、评价参考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2.小组评价。由班级学习小组的学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测评形式,对本小组成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3.班级评价。由班主任牵头,会同本班评价小组教师,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通过集体讨论,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公开过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四)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

按等级方式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予以呈现,分A、B、C、D四个等级。对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评价为D等时应极其慎重,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评价结果的利用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情况的全面衡量,其评价结果主要用于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六)评价工作的管理

1.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组织制订,4月24日前形成《2017年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予以公布,各县区、学校按《方案》的要求实施评价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将评价内容、方法、程序、评价结果的利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

2.各级评价机构人员要公正、公平、守纪、守信。凡违规者,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五、初中毕业生毕业标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毕业”的规定,根据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结合学生平时学习表现,确定初中毕业生的毕业标准。

1.中考成绩(含补考)达到毕业水平评定条件,即各学科笔试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或经补考评定为“P”,体育成绩达到36分或补考评定为“P”,物理、化学实验考查达标或补考评定为“P”。

2.平时成绩评定为合格。

3.综合素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上等级。

4.中考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与规定行为记录。

钦州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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